首页 卫生概况 卫生信息 政务公开 法律法规 服务信息 投诉举报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市卫生局->政务信息->医政管理->通知通告
 
关于公布丽水市首批信用医院名单的通知
丽卫〔2005〕9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创建信用医院活动的通知”(丽卫〔2003〕57号)文件精神,全市各级各类医院积极开展了创建信用医院活动,取得了可喜成绩。截至2004年11月,全市共有17家医院申报信用医院,经县(市、区)卫生局审核上报, 2004年12月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信用医院的单位进行了考核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丽水市中心医院等5家医院为丽水市首批信用医院。为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丽水市首批信用医院为: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遂昌县人民医院、庆元县人民医院、庆元县中医院。

希望以上医院再接再厉,继续做好各项工作,保持信用医院称号,努力把医院办成人民群众真正满意的医院。

二、在创建活动中,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医院、丽水市妇幼保健院、缙云县人民医院、缙云县第二人民医院、松阳县人民医院、遂昌县中医院等7家医院取得了显著成效,予以通报表扬。希望以上医院进一步开展创建工作,争取早日成为丽水市信用医院。

三、信用医院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在评审期内,已被评为丽水市信用医院的医疗机构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则予以摘牌处理:

(一)发生纪检、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事件;

(二)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发生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

四、信用医院评审实行有效期制,每二年复评一次,到期前一年的10月份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到期不申报作自动放弃信用医院称号。

五、未创建为首批信用医院的医疗机构,应继续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并可于每年10月份向各县(市、区)卫生局申报,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届时将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五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医政  信用医院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各医院。

丽水市卫生局                  2005年1月11日印发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