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颁布《护士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四个条件, 规定了护士的合法权利,规范了护士的职业行为, 强化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条例还规定,在《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需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医政处 上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