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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首件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11月15日,市卫生局对丽水市万达科教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丽卫食罚〔2007〕18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5名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而上岗从事饮食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罚款18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丽水市万达科教实业有限公司以市卫生局处罚对象错误为由,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丽水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和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均认为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但其仍不服,上诉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08年6月1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设定,都足以认定《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诉人的上诉无理,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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