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概况 卫生信息 政务公开 法律法规 服务信息 投诉举报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市卫生局->政务信息->卫生监督->工作动态
 
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地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大案要案,经过 5个月来的工作,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积极部署,狠抓落实,集中开展整治工作
    根据专项整治的三大工作目标、五项工作重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具体实施方案,积极部署,狠抓落实。北京、四川、新疆、广西、湖北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领导亲自担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四川、山东、江西、云南、内蒙古、山西、广东等7个省、自治区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不少省市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专门就专项整治工作作出批示、发表讲话并亲自带队检查。各地还采取措施,加强了专项整治的舆论宣传工作,上海、浙江等省、市制定了举报奖励方案,鼓励群众举报,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突出重点,集中组织开展了对全国现有900余家采供血机构、36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以及临床用血医疗机构的全面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及非法采供血行为,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行为。据不完全统计,四川省共出动执法人员2755人次,对辖区内所有采供血机构及1703家临床用血机构进行了检查;重庆市已开展两轮拉网式检查,陕西省共出动检查人员1241人次,检查采供血机构46户次,单采血浆站4户次,医疗机构1231户次;浙江省出动检查人员2964人次、检查采供血机构38家、单采血浆站1家、医疗机构791家;河南省出动检查人员1391人次,检查相关单位1447家。
    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国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开展了对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督查工作,共抽查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等159个单位。
二、规范采供血机构,严格规划和管理
    各地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落实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对现有机构按照规划和发展需求进行调整,逐步实现集中化检测,各地进一步加大了采供血机构的监管力度,重点规范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集、检测和供应活动,着力提高临床用血安全水平和原料血浆质量。据截止目前统计,专项整治工作以来,通过规划调整并严格准入要求,各地共关闭44家不符合设置要求和条件较差的血站,关闭单采血浆站2家(见附件1)。还有一些采供血机构正在进一步整合过程中。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措施果断,态度坚决,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的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抓捕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共立案85件,抓获涉嫌刑事犯罪人员23人,其中检察机关正式批捕13人,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5人,3人正在检察院审理起诉过程中;共对50余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各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采供血机构21家,其中吊销、注销执业许可证的采供血机构6家(见附件1),责令停业整顿的采供血机构8家;依法查处非法自采自供血液的医疗机构37家;因不符合GMP要求,被责令整改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4家;查处冒名顶替献血单位9家。特别是陕西、四川、浙江等地狠抓对大案要案的查办工作,有力推进了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对规范采供血秩序起到积极作用。几起主要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浙江省杭州临安金发根等人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案。
(二)吉林省四平市伊通县刘铁利等人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卖血案。
(三)浙江省嘉兴海盐县刘让双和平湖市汪祥生等人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案。
(四)上海市“血头”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案。
(五)陕西省临潼单采血浆站违规采供原料血浆案。
(六)广西自治区大化县单采血浆站违规采浆案。
(七)青海石油管理局职工总医院中心血库违规采供血案。
(八)湖南省溆浦县基层血站违规采血案。
(九)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非法自采自供血液案。
(十)四川省荣县双古中心卫生院非法自采自供血液案。
有关案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见附件2。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经过前一阶段的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采供血秩序正在逐步好转。但是,也发现一些问题:一是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有少数地方,特别是基层,对专项整治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思想上还没有进入状态,行动上尚未落实到位,专项整治工作力度、深度、广度达不到要求,多部门协同开展整治工作的局面尚未真正形成,案件调查移送不及时,查处不力。二是医疗机构非法自采自供血液的问题仍然存在,临床用血安全存在隐患。一些医疗机构(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在非紧急用血情况下,存在或曾经发生过在不具备任何检测条件的情况下,擅自非法自采自供血液。三是有的采供血机构仍然有违规采集、供应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血液和血液制品安全隐患尚未完全消除。有的血站、单采血浆站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血源管理混乱、检测项目不全、档案文书管理不规范、质量控制工作不完善、不按规定采供血液(浆)等。四是个别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报告不完整,管理上存在严重缺陷,对监督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五是冒名顶替献血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尚未有效杜绝。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下一阶段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继续深化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切实把专项整治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近期联合发文,针对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对案件查处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要求各级卫生、公安、监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大局出发,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进一步增强整治合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和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各地要突出重点,下一阶段工作要特别重视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目前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直接关系到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要进一步发动群众,扩大案件调查线索,加强案件查处工作。各地在案件查处工作中,要认真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对涉及违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决不允许“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同时要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案件查处情况。对不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或推诿扯皮,应当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解决的问题没有解决,造成采供血机构秩序持续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的,将严肃追究地方领导的责任。
(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继续围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目标和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开展检查验收,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下一阶段各地特别要重视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员进一步开展对医疗机构(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拉网式检查,彻底杜绝医疗机构的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顶风作案的要依法严惩。要继续合理规划、整合现有采供血机构,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四)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宣传工作。在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提高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自觉守法意识的同时,要对违法违规的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和冒名顶替献血的有关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进行通报,媒体要予以曝光,以警示全社会,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
 
 
 
 
 
 
 
 
 
 
 
 
 
 
 
附件1:
2004年调整和关闭的采供血机构名单
(第一批,52家)
 
一、违法违规被吊销、注销的采供血机构(6家)
1、陕西临潼单采血浆站
2、广东德庆县单采血浆站 
3、广东东莞虎门单采血浆站
4、青海湟中总寨单采血浆站
5、湖南溆浦县基层血站
6、青海石油管理局职工总医院中心血库
二、由于规划调整或因技术条件较差被调整和关闭的采供血机构(46家)
(一)血站(44家)
1、湖南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心血库
2、福建龙海市中心血库
3、福建南靖县中心血库
4、福建平和县中心血库
5、福建上杭县中心血库
6、福建连城县中心血库
7、福建长汀县中心血库
8、福建武平县中心血库
9、山东高密市中心血库
10、山东诸城市中心血库
11、山东临朐县中心血库
12、河北承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医院中心血库
13、辽宁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血库
14、陕西三原县中心血库
15、陕西彬县中心血库
16、陕西泾阳县中心血库
17、天津武清中心血库
18、天津静海中心血库
19、天津汉沽中心血库
20、吉林东丰县血站
21、吉林和龙市血站
22、吉林九台市血站
23、吉林图门市血站
24、吉林德惠市中心血库
25、吉林长春市双阳区医院中心血库
26、吉林农安县人民医院中心血库
27、吉林榆树市中心血库
28、吉林通榆市中心血库
29、吉林大安市中心血库
30、吉林镇赉县中心血库
31、吉林长岭县医院中心血库
32、吉林抚余县中心血库
33、吉林乾安县中心血库
34、吉林靖宇县中心血库
35、吉林抚松县血站
36、吉林长白县中心血库
37、吉林临江市血站
38、吉林辉南县中心血库
39、吉林柳河县中心血库
40、吉林集安市中心血库
41、吉林双辽市血站
42、吉林梨树县中心血库
43、吉林永吉县中心血库
44、广东新丰县中心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2家)
1、浙江平湖单采血浆站
2、广西宁明县单采血浆站

附件2:
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
案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一、浙江省杭州临安金发根等人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案查处情况
    2004年6月2日,杭州临安市公安局接到临安市卫生局移交的有关临安市居民陆小祥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材料和杭州市长公开电话有关举报陆小祥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交办件,临安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6.17”案件侦查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并先后抓获有关涉案嫌疑人陆小祥、金发根,基本查明了陆小祥、金发根采用冒名顶替、提供假身份证和假暂住证等手段,非法组织他人冒名顶替上海有关单位计划献血,从中获利的事实。经查,上海市有关单位以每人献400毫升血补贴1000元的价格支付给金发根,由金联系“献血人”,后金又以每人600元价格转包给临安的陆小祥,由陆以350—380元不等的价格组织临安人员到上海奉贤区卖血。自2001年下半年至2004年5月17日,陆小祥、林秀珍(陆妻)等人先后组织60余人到上海市奉贤区卖血10余次。
现犯罪嫌疑人金发根、陆小祥已被逮捕,林秀珍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上海市有关单位组织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吉林省四平市伊通县刘铁利等人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卖血案查处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四平市伊通县有人强迫他人卖血,民愤极大。吉林省公安厅、四平市、伊通县公安局三级公安机关查获了四平市伊通县刘铁利、其妻吕艳梅、女儿刘圆圆以胁迫手段强迫20余名农村贫困人员和无业人员到该镇南门血站和永吉口前血站卖血,并已形成相对固定的“圈子”,在该群体中使用集中住宿、雇人看守等手段,情节十分恶劣。在初查确认犯罪嫌疑人刘铁利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后,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迫使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投案。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将该案移送伊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浙江省嘉兴海盐县刘让双和平湖市汪祥生等人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案查处情况
    嘉兴市海盐县卫生局于2004年5月24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关张贴招募献血人员的广告,卫生局立即立案调查,通过暗访、明查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并将案情向县公安部通报,移送有关材料和证据。海盐县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对案件查处工作进行了部署。经过侦破组组织警力缜密侦查,6月21日一举抓获刘让双、杨利平、胡进三名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经查,犯罪嫌疑人刘让双、杨利平、胡进等人从2003年8月份开始先后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组织人员到上海松江血站非法卖血,从中获利。根据刘等人交代,治安大队7月8日又抓获了另一犯罪嫌疑人张陈平。目前,犯罪嫌疑人刘让双已被逮捕,杨利平、胡进、张陈平被取保候审。
    根据犯罪嫌疑人刘让双、杨利平的交代,平湖市汪祥生、陈玉观、郭仕朋等人也直接参与了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活动。经平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全力侦查,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汪祥生、陈玉观、郭仕朋。经查,犯罪嫌疑人汪祥生在2003年1月至2004年6月期间,7次伙同犯罪嫌疑人郭仕朋、刘让双,两次单独组织卖血人员到上海松江、杨浦等地,以当地有关单位名义顶替其职工献血名额进行非法卖血,从中获利。犯罪嫌疑人陈玉观分别于2004年3月、6月两次伙同犯罪嫌疑人刘让双、杨利平非法组织20余名卖血人员到上海以顶替单位献血名额方式进行非法卖血。目前,犯罪嫌疑人汪祥生、陈玉观、郭仕朋已被批准逮捕。
四、上海市“血头”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案查处情况
    上海市公安部门经过侦查,共查获非法组织卖血案4起,抓获“血头”10人,其中7人被依法逮捕,2人被刑事拘留,1人被取保候审。拦截冒名顶替献血人员21人,涉及冒名顶替献血单位6家。上海市有关部门对有关冒名顶替献血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有关处理工作还在进行之中。
五、陕西省临潼单采血浆站违规采供原料血浆案查处情况
    根据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请核查的群众举报案件线索,陕西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开展对临潼单采血浆站的调查。发现临潼单采血浆站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对供浆员身份识别未尽到法定义务,存在严重冒名顶替供浆问题;二是存在超量采集血浆行为;三是未淘汰或未及时淘汰不合格供浆员,致使丙肝、乙肝等阳性携带者继续供浆。
    对临潼单采血浆站存在的问题,陕西省卫生厅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2、罚款人民币5万元。其他处理正在进行中。
    陕西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此案极为重视,对临潼单采血浆站以及西安瑞克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当地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六、广西自治区大化县单采血浆站违规采浆案查处情况
    今年3月,《南国早报》报导关于《大化违规卖血触目惊心》的文章后,广西自治区卫生厅立即组织调查组深入大化县单采血浆站调查核实。经查证实在今年2月3日至3月3日期间,大化县单采血浆站为完成采浆任务和追求小集体利益,以为部分路途远的供浆员节省路费为由,选择一些体质较好的供浆员,采取用供浆员本人的《供浆证》进行排卡、体检、采小样化验、采浆,用长期不来供浆的供浆员卡片记录体检及采浆结果的办法,连续两天对662名供浆员进行违规采浆(每人1天1次)。
    对大化县单采血浆站的问题,广西自治区作出以下处理:1、对大化县单采血浆站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2、大化县单采血浆站站长被当地政府予以免职处分,县卫生局局长被调离工作岗位;3、自治区卫生厅将有关问题向全区通报。
七、青海石油管理局职工总医院中心血库违规采供血案查处情况
    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甘肃省督查时发现青海石油管理局职工总医院中心血库存在严重违法采供血行为:一是采供血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二是血源管理混乱,超采、频采、跨区域有偿采血现象严重。如供血员殷某某于2002年10月25日献血400毫升,10月26日献血800毫升;供血员孙某某于2003年5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共献血6次2400毫升;三是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采供血流程不规范,血液安全与质量存在隐患。医院仅对固定供血员进行体检(每人3-6个月一次),每次采血前不按规定对供血者进行血液检测和体检,无专用采血室等基本工作条件。青海省卫生厅已注销了该中心血库的执业许可证,有关案件处理工作还在进行之中。
八、湖南省溆浦县基层血站违规采血案查处情况
    我部于2004年5月通报了溆浦县基层血站的问题,湖南省卫生厅已依法关闭了该血站,目前血站主要负责人被免职,原站长行政记大过处分,两名副站长行政记过处分,两名责任人员被降工资一级。
九、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非法自采自供血液案查处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湖南省卫生厅立即会同永州市卫生局组织开展对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违法采供血液情况进行立案调查。查明该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未经许可擅自自采自供临床用血。该院自2003年1月16日至2004年7月11日,擅自采集血液132人次,计40119毫升,给患者供血103人次,非法收入4.2万元;二是频繁超量采集血液。献血员赵某某自2003年1月16日至2004年2月20日期间共采血11次,总计3225毫升;三是采供血液没有经过严格的检测。该院采供血技术人员没有经过输血业务知识和技能考试,更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血液检测条件十分简陋,没有酶标仪和洗板机等必备的检测设备,不能提供完整的原始检测记录。
    湖南省有关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供血行为,没收非法所得4.2万元,罚款5万元;2、责令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向县委、县政府和永州市卫生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并由省卫生厅和永州市卫生局分别通报全省和永州市各医疗卫生单位;3、免去江华瑶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胡传贵院长职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4、给予县卫生局副局长寥继福、业务股股长彭华翠和第一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钟石昌党内警告处分。
十、四川省荣县双古中心卫生院非法自采自供血液案查处情况
    2004年5月,自贡市卫生局在督查时发现,荣县双古中心卫生院于2002年8月2日至2004年2月7日期间,共自采自供临床用血16次5200毫升,其中临床紧急情况自采血11例(3400毫升),非紧急情况自采血5例(1800毫升),同时存在采供血登记与输血记录不完整和紧急采血后未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等问题。自贡市卫生局当即责成荣县卫生局立即开展全面调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荣县有关部门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荣县双古中心卫生院立即停止违法采供血液活动,给予罚款;2、给予院长袁建明、副院长赵小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两人行政职务;3、给予荣县卫生局主管副局长刘崇建、医教股长陆远无行政警告处分。四川省卫生厅对调查处理情况向全省予以通报。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