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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卫〔2008〕198号
关于2008年度全市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
推荐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市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协会: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8〕15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经研究,现将推荐、评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发〔2008〕99号),对有关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相关政策,省卫生厅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作了解答(可到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网址:www.zjwst.gov.cn),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解答口径做好有关工作。
三、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资格的评审,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执行。
四、申报评审专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类别,应与本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
五、经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具体按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8〕88号)文件执行。
六、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学分。每年须取得省级Ⅰ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每年取得的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报送材料时应同时提交“丽水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备查。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资格。
七、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要求。按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规定执行。 提交评审的论文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录用通知”、“论文清样”一律不作论文提交评审。
八、凡有下基层任务的城市卫技人员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下基层工作时间参照丽卫(2004)185号和丽卫(2006)110号文件执行。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时间,可视作晋升前到农村服务的时间,下农村完成时间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九、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条件:
(一)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晋升条件,任职以来年度考核都在称职以上,具备下列医学类学历要求之一者,可参加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人员任职年限可前后相加;
2、文革前入学的大学专科毕业;
3、文革期间大学普通班毕业。
(二)担任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五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不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下列修订后的六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以破格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不包括社区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在国家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至少发表论文3篇,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
2、掌握本学科(医、药、护、技)先进医疗技术和诊治办法,在本专业范围内,组织或主持解决过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理论上或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在同行中有相当知名度。
3、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三等,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4、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模范护士,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名称),或近5年内获得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
5、担任主管护师5年以上,并且近3年内在县级以上医院护理部担任正、副主任,实际工作业绩突出。
6、取得大专学历须满3年,从事专业工作须满二十年(1988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至今);中专及相当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1983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至今);或在六十年代及以前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师证书及相当资格证件后,一直从事中医药工作,经验丰富,疗效显著,在群众中有享有一定信誉。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中专、大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十、以下人员不得推荐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二)前3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三)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四)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五)经查实收受"红包"者未满1年,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六)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七)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十一、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
(一)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包括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及其派出机构。
(二)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不能直接申报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十二、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整理审核和资格审查工作。申报材料要求按丽卫[2003]156号文件《关于2003年度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资格推荐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办理。各单位要加强对有关材料原件审查、核实工作,有关评审材料必须规范、真实。具体材料按“附件2”要求装订报送,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审资格。
十三、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必须输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管理软件,上报的相关表格也必须由软件产生。去年使用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软件已升级,请有关单位及时登陆浙江卫生信息网(网址:www.zjwst.gov.cn)下载升级。软件维护联系人:贺挺(省卫生厅),联系电话:0571-85112270,毛友南(丽水市卫生局),联系电话:2091279。
十四、继续实行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评审材料公示制,各单位要将推荐通过,上报省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材料(综合表),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十五、根据浙卫发〔2008〕152号文件“今年各地、各单位评审材料务必于8月20日前报送省卫生厅”的要求,因此我市各地各单位评审材料必须在7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人事科教处。
十六、从2009年度起,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交论文名录要求按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08年修订稿)的通知》(浙医管中心〔2008〕32号)规定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全部同时废止。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的附件《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同时废止,此外的内容仍然有效。
十七、其他未尽事项,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工作人员,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局人事科教处联系,联系人:毛友南,联系电话:2091279。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2、推荐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
3、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有关内容摘要
丽水市卫生局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职称 评审 通知
丽水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9日印发
附件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本人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所有提供各种表格、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
年 月 日
兹保证 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所报材料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盖印):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推荐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具体材料
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
一、各单位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一)送审报告(委托评审书)1份。
(二)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软件产生的上报数据盘1个。
(三)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式2份(A3纸规格)。
(四)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名单表1份(A3纸规格)。
(五)各专业评审人数统计表1份。
二、个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装订要求
不需要装订成册的材料
(一)推荐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15份(A3纸规格)。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破格推荐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需装订成册的材料
第一册(按以下次序装订):
(一)本册材料清单1份。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三)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须核对原件,同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下同)1份。
(四)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五)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书复印件1份。
(六)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七)外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八)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免试审核表1份。
(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复印件1份。
(十)破格推荐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十一)前3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十二)晋升前下农村情况证明1份。
(十三)个人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1份。
(十四)个人其他材料各1份。
第二册(按以下次序装订):
(一)本册材料清单1份。
(二)代表论著、论文原件1份。
(三)科研成果及有关获奖证书(证明)复印件各1份。
(四)其它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材料各1份。
附件3
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计划的通知》有关内容摘要
一、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外省省级人事部门、中央部属单位和军队的公布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调动有关证明,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经所在市人事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人事厅确认,确认通过人员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于确认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依据材料不充分、有疑义,确认有困难的,需提供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有关材料,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认,各高评委办公室要将这部分对象按照确认的要求与其他申报对象分列评审,评审通过人员认可原专业技术资格,直接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方可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三、根据我省实施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5月1日起, 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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