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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医用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培训的通知
丽卫〔2004〕28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中心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为保护全市医用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提高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和法律知识,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卫生监督档案,经研究定于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开展对全市从事医用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培训对象: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用X光射线诊断、同位素放射治疗、加速器、工业X光探伤等放射工作人员均为本次体检培训对象。

  二、体检项目:按《浙江省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规定执行。

  三、培训内容:放射防护基本知识、放射防护设施、放射事故防护和应急处理、放射法规、放射标准。

  四、体检医院:市中心医院。

  五、时间:共分3批,第一批时间为11月26日至11月27日,第二批时间为12月2日至12月3日,第三批为12月9日至12月10日,时间为2天,第一天上午到市中心医院门诊部办公室报到,下午培训,第二天安排体检与复检,体检费、培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体检人员携带1寸免冠照片1张,办理健康培训合格证。

  七、承办单位:本次体检培训工作由丽水市卫生监督所承办。

  望各地接本通知后,请各单位作好工作安排,按比例分配参检人数,于体检前一周与市中心医院体检中心联系(联系电话:2681122,联系人:叶小丽),以确保本次体检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放射  体检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各医疗机构。

丽水市卫生局      2004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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