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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各级各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争议。

三、受理和承办机构:

丽水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四、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丽水市医学会,地址:丽水市灯塔街284号。

电话:0578-2264712

五、申请基本条件:

1、经卫生行政部门及医患双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患双方共同书面委托丽水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工作办公室依法组织鉴定;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委托丽水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工作办公室依法组织鉴定。

六、委托鉴定时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2、要求鉴定的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诊治经过、争议焦点);3、医疗

争议机构的书面陈述材料;4、患者就诊时的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检查资料复印件; 5、与本病案有关的其它材料;6、对死亡患者已行尸体解剖的应提交尸检报告;7、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七、办理期限:

即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鉴定所需的材料交齐后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及时送达委托鉴定单位。

  • 丽水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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