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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医药参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中医药参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

                    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丽卫〔2007〕40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参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单位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6〕354号)、《关于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07〕156号),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中医药参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示范站和示范中心的创建工作。结合实际,现就创建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组织学习《丽水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达标项目评估方案》及相关政策文件,根据当地实际申报2-3个中医药参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或示范站,市卫生局在审核的基础上与创建单位签定“丽水市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单位建设任务书”。

二、加强对中医药参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督促创建单位落实各项措施,通过1年的创建,争取各县(市、区)建成1-2个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药参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或示范站。对优秀的创建单位,市卫生局将推荐为省级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单位的创建。

三、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区创建。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省级示范区创建工作。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寄送到市卫生局医政处。附件1、2、3自行在丽水卫生网(http://wsj.lishui.gov.cn)下载。联系人:何琦环 ,联系电话:2091296 

 

附件:1、丽水中医药参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单位评估验收评分表

2、丽水市中医药服务达标建设项目申报书

3、丽水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达标建设项目评估方案

4、《关于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07〕156号)(复印件)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中医药  社区  示范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市府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协教文卫体委,市财政局,丽水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丽水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9日印发

  • 附件1.丽水市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单位评估验收评分表.doc
  • 附件2、丽水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达标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 附件3.丽水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达标建设项目评估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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