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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政府决定从2008年4月1日开始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及补偿方案。
2008年庆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从62元提高至10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助从37元提高至75元,参合农民个人缴纳25元不变。参合人员在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门诊可报销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2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可报销费用给予优惠10%。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合计报销封顶额从2万元提高至3万元。住院分段报销比例调整为:超过起付线—5000元部分报销50%;5001元—10000元部分报销60%;10001—30000元部分报销65%;3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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