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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卫生局关于医师考核培训管理的意见


 

 

 

 

丽卫〔2006〕18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有关规定,对以下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参加考核培训的对象:

1、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满二年的;

2、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后满二年的;

3、《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疾病已治愈并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4、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6、因医师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的;

7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连续二次(年)考试成绩不合格(包括缺考),拟第三次(年)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二、指定的考核培训单位:

依照属地管理原则,上述人员到试用机构或拟聘用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接受考核培训。丽水市区管辖范围的人员考核培训单位分别如下:临床类别为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口腔类别为丽水市口腔医院;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类别为丽水市中医院;公共卫生类别为丽水市疾控中心。

各县(市、区)的考核培训工作由县(市、区)卫生局负责,也可以委托市区的考核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三、考核培训时间:原则上必须达到6个月。

四、培训方式和内容:培训对象必须脱产学习,由考核培训机构指定带教老师跟班学习,并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

五、培训费用:培训考核费用原则上参照所在培训机构实习或进修费用执行,确有需要的,由培训考核机构拟订具体费用详细清单按规定程序报辖区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考核培训程序:先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人员培训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核同意后到指定培训机构报到办理培训手续。需要接受培训考核的人员,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并按照培训考核机构的统一安排按时参加培训考核。

七、出证规定:相应培训结束后,由培训考核机构组织对受训医师的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培训考核机构出具考核合格证明(见附件2)。

希望各培训考核机构认真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重新注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加强管理,选择责任心强、有丰富临床教学经验的带教老师完成这项工作,培训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并安排好重新注册人员的学习生活,带教老师要制定好学习计划,循序渐进,使重新注册人员能在培训期间掌握医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如省级以上培训考核办法出台后与本意见有冲突的,遵照省里的规定执行。

附件:1、人员培训考核申请表

2、丽水市医师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人员培训考核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时间、学校及专业

 

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时间

 

 

 

试用机构或拟聘用机构

 

原从事专业

 

学习工作经 历

 

卫生行政部门意 见

 

培训考核机构意 见

 

培训考核结 果

 

 

 

 

附件2:

 

丽水市医师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培训考核对象

照片及医院盖章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医学学历

 

所学

专业

 

家庭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执业机构

名称、地址

 

执业级别

 

执业类别

 

培训考核机构名称

 

培训考核

起止时间

 

考核结果

 

 

                            培训考核机构(盖章):

考核负责人签名:             考核日期:             

  

 

 

注:本表由培训考核机构填写。执业级别分为:试用期、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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