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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告


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告

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6〕269号)和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考办发〔200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士级资格: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

报考师级资格:(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5年;(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2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级资格:(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凡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对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08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10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计算截止到报名时止,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底。

二、考试报名

(一)报名地点。各县(市、区)报名点设在当地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和城区社会办医机构报名点设在丽水市医学会(丽水市灯塔街284号),咨询电话:2264712、2535688、2091279。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今年全部采用网上报名。自2006年11月10日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两份。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06年11月30日。2006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持《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

(三)考生报名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二份;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报考护理初级士需提供4张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相片背面清楚地写上姓名、单位、报考级别和专业)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5、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考试代码为026至083)

6、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四)报名确认。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于2006年12月1日---10日持相关证件及报名信息表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交费及信息确认。报名确认地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报考人员到本单位报名确认后由单位统一交市医学会,城区医疗机构的报考人员到市医学会报名确认。各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进行资格审核,统一交市医学会进行确认。

考生在报名的同时,可征订考试用书。

三、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方式

(一)考试级别设初级(士)、初级(师)和中级三个级别,计112个专业。

(二)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四个科目

(三)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除此之外的各专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时间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定于5月26日、27日二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将另行通知。

五、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等有关材料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附件1: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

转发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2〕208号  2002年10月17日)

各市教育局、卫生局、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若干意见》,今后我省将严格控制各类高等学校,尤其是没有医学教育基础的高等学校举办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各类高等学校(办学机构)增设医学类专业和非医学、医药类高等学校申办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报省高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审定,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审批。

二、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高〔2002〕4号)的要求: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已经设立医学类专业的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应尽快调整专业设置。确需举办的,学校应和省教育厅报告专业建设情况,由省教育厅向教育部提出申请评估。今后,各类高等学校增设医学类本、专科专业,均须报教育部审批。经批准的学校(专业点),卫生行政部门在有关职业资格考试认可学校(专业点)名单中予以登记。

三、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招收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学员,在2002年10月31日前取得学籍的自学考试考生,完成学业的过渡期定为3年,即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以继续教育为主,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

四、2002年10月31日前取得学籍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毕业后取得的学历可作为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依据。2002年10月31日前未能取得学籍的医学类专业辅导班中的非在职学员,学校要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附件2:

转发教育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2]107号2002年5月20日

有关高等学校、卫生局:

现将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近几年来,我省对医药卫生类中专进行统一规划调整,通过升格设置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或并入当地的普通高等学校等途径,基本完成了医药卫生类高等学校的布局调整。今后一个时期,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重点是加强学科和专业建设,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二、根据《若干意见》,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统筹规划专科层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医学类专业统一规范为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等,主要由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普通本科医学院校举办,其招生、收费、毕业证书发放等均按普通专科有关政策执行。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以培养医学技术、辅助医疗和药学专门人才为主,归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范畴,其专业名称按照《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目录》执行。高职高专学校及本科院校下设的职业技术学院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必须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原则上在有中等卫生教育基础的高职院校举办。

三、有关高校要根据《若干意见》,对高职高专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调整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规范专业名称,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学质量。

四、已经设立医学类专业的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要加快建设,确保相应专业的理论教学、临床实习和师资力量等办学条件。根据教育部要求,6月中旬省教育厅将会同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学校进行评估,并将结果报教育部。

五、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本科院校下设的职业技术学院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根据有关规定将在今年下半年新专业检查时一并进行。符合办学条件要求的,由省卫生厅在药师、护士等资格考试认可学校(专业点)名单中予以登记。达不到办学要求的取消该专业设置。

附件3: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本人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提供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报名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

       

 

                                                              

 

兹保证           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所报材料审核属实。如有虚假,由本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位(盖印):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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