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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文件 浙江省卫生厅
浙人专〔2006〕269 号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名人员的学历取得时间计算截止到报名时止,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具体报名条件详见附件1)。报考专业必须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有岗位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准入资格。 二、凡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人员学历、学位的认定,应严格按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08号)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1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考点要严格审核报考人员的资格,不得擅自放宽条件。报名人员必须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详见附件2)。如发现弄虚作假,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而且关系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特别是2007年度部分专业首次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07年度考试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对照表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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