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06〕151号
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有关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1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6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定于9月23日下午1:30-4:00。申报综合组评审的人员先参加原从事专业的业务笔试,同时加试卫生管理知识,考试时间延长至当日下午5:30。
二、考点设置
全省11个市各设考点1个,省直设考点1个。市卫生局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负责省直考点的考务工作。非在杭省级单位参加所在市的考试,请有关单位及时与当地卫生局取得联系。
三、笔试参加对象
笔试参加对象为各市、各有关单位中级(副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考试组织
(一)各考点负责本辖区考场设置、准考证发放。准考证由各考点按附件1样张印制,并要求在9月16日前直接发给参考对象。
(二)要求各考点在8月20日前,将考场设置情况和标准试场试卷用量单(见附件2)、试卷用量汇总单(见附件3)、考点指挥值班联系名单表(见附件4)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同时上报电子文本(有关表格样张可在浙江卫生信息网下载,网址:www.zjwst.gov.cn)。要求上报试卷用量的数据与有关数据必须相一致,即:标准试场试卷用量单的各专业考试人数、试卷用量汇总单的各专业考试人数与上报评审软件各专业考试人数(有非在杭省级单位参加属地考试的考点需加上这部分对象各专业考试人数)相一致。
(三)各考点按《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考场规则》(见附件5)、《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监考人员守则》(见附件6)等有关要求,做好考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各考点的考卷由我厅组织的笔试巡考人员送达。考试结束后,由巡考人员带回,阅卷工作由我厅统一组织。各考点在考试结束后,要将本考点考试情况书面上报厅人事处。
五、其它
(一)评审乡村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按规定参加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
(二)按我厅《关于浙江省援外医疗队员援外期间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浙卫发〔2002〕233号)规定,凡可免于业务笔试的医疗队员,应将免试人的单位、姓名、笔试专业、申报资格级别等基本情况名单书面上报我厅人事处审核。
(三)申报综合组评审的人员,也需书面上报名单,包括单位、姓名、职务、笔试专业、申报资格级别等基本情况。
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的专业多,考务工作的要求高。各市卫生局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附件:1.2006年度浙江省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准考证(样张)
2.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标准试场试卷用量单
3.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试卷用量汇总单
4.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考点指挥值班联系名单表
5.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考场规则
6.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监考人员守则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 高级职称 考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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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6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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