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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全市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06年度全市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

推荐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6〕118号)和市人劳社保局《关于丽水市2006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丽人劳[2006]31号),为做好2006年度全市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经研究,对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增加乡村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具体要求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执行。

二、申报评审专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类别,应与本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

三、今年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继续实行业务笔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经丽水市中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包括乡村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下同)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全省统一组织的业务笔试。笔试拟定在2006年9月份进行,具体时间等事项另行通知。业务笔试的要求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业务笔试的成绩作为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四、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学分。每年须取得省级Ⅰ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每年取得的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报送材料时应同时提交“丽水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备查。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资格。

五、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要求:按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规定执行。 “论文录用通知”一律不作论文提交评审。

六、凡有下基层任务的城市卫技人员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下基层工作时间参照丽卫(2004)185号文件执行。

七、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条件:

(一)符合《试行条例》规定晋升条件,任职以来年度考核都在称职以上,经计算机应用能力二级考核合格,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同时,具备下列医学类学历要求之一者,具有参加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资格。

1、1996年前(含1996年)大学本科毕业;

2、文革前入学的大学专科毕业;

3、文革期间大学普通班毕业;

4、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人员任职年限可前后相加,但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必须满三周年。

(二)根据近年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对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破格晋升高级条件”作了修订(不包括乡村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即:

担任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五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不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下列修订后的六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以破格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1、在国家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至少发表论文3篇,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

2、掌握本学科(医、药、护、技)先进医疗技术和诊治办法,在本专业范围内,组织或主持解决过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理论上或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在同行中有相当知名度。

3、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三等,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4、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模范护士,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名称),或近5年内获得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

5、担任主管护师5年以上,并且近3年内在县级以上医院护理部担任正、副主任,实际工作业绩突出。

6、取得大专学历须满3年,从事专业工作须满二十年(1986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至今);中专及相当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1981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至今);或在六十年代及以前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师证书及相当资格证件后,一直从事中医药工作,经验丰富,疗效显著,在群众中有享有一定信誉。

八、以下人员不得推荐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
  (二)近3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或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包括优秀)未满5年者。
  (三)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四)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五)经查实当年收受"红包"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六)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七)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九、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整理审核和资格审查工作。申报材料要求按丽卫[2003]156号文件《关于2003年度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资格推荐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办理。各单位要加强对有关材料原件审查、核实工作,有关评审材料必须规范、真实。具体材料按“附件2”要求装订报送,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审资格。

十、申报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必须输入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软件,上报的有关表格也必须由软件产生。2005年使用的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软件已升级,请有关单位及时登陆浙江卫生信息网(网址:www.zjwst.gov.cn)在"网上办事"栏下载升级。软件维护联系人:张勤(省卫生厅),联系电话:0571-87709094。毛友南(丽水市卫生局),联系电话:2106075

十一、继续实行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评审材料公示制,各单位要将推荐通过,上报省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材料(综合表),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十二、根据浙卫发〔2005〕111号文件“今年各地、各单位评审材料务必于8月20日前报送省卫生厅”的要求,因此我市各单位评审材料必须在7月5日前报市卫生局。

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工作人员,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局人事科教处联系,联系人:毛友南,联系电话:2106075。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附件2:推荐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

 

二○○六年六月二日

 

 

 

 

 

 

 

 

 

 

 

 

 

附件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本人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所有提供各种表格、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

     

 

                                                                 

 

兹保证          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所报材料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盖印):

负责人(签名):

    

附件2

推荐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具体材料目录、份数与装订要求

  一、各单位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一)送审报告(委托评审书)1份。
  (二)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软件产生的上报数据盘1个。
  (三)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式3份(A3纸规格)。
  (四)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名单表1份(A3纸规格)。
  (五)各专业评审人数统计表1份。
  二、个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装订要求
   不需要装订成册的材料
  (一)推荐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15份(A3纸规格)。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外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或外语(医古文)考试成绩审定表一式2份。
  (四)破格推荐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需装订成册的材料
  第一册(按以下次序装订):
  (一)本册材料清单1份。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三)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须核对原件,同时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下同)1份。
  (四)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五)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书复印件1份。
  (六)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七)外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八)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免试审核表1份。
  (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复印件1份。
  (十)破格推荐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十一)前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十二)晋升前下农村情况证明1份。
  (十三)个人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1份。
  (十四)个人其他材料各1份。
  第二册(按以下次序装订):
  (一)本册材料清单1份。
  (二)代表论著、论文原件1份。 
  (三)科研成果及有关获奖证书(证明)复印件各1份。
  (四)其它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材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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