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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浙人专[2005]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关于卫生专业资格报名条件规定的人员,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3)中选择报考专业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考试组织和报名
(一)考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组织。各县(市、区)卫生局设报名点,市直单位报名点设在丽水市卫生局人教处(地点:市政府大院五楼,电话2106075)。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5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10日。
(二)报名应按照规定提供证件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2)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二份(附件1)
(3)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4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5)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
(6)临床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报名。
(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5)
(三)报名点的考试组织工作严格按考务工作计划表规定的时间实施(附件4)。自2005年11月1日起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下载《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客户端程序,用于考试报名信息采集工作。各报名点在2005年12月10日前将考生报名表、信息卡和考试用书征订汇总表上报市卫生局人教处。
(四)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报考医师类专业人员,须提供同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时间须满2年截止至2005年12月底。 (五)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六)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取得相应学历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截止2006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2)。 (七)凡非本市户籍考生,在本市报名考试,须持有在本市内从业机构的人事证明或档案证明。
(八)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三、考试时间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定于2006年5月27日、2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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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科目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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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 |
基础知识 |
9:0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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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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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 |
专业知识 |
9:00—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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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四、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未满1年;
(三)受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等有关材料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报考初级资格每人每科收取50元;报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收取70元,各报名点将报名费收齐后汇到丽水市卫生局。收款单位:丽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卫生局),帐号:1210200009064008315,开户行:市工行处州支行。 六、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事、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把好报名关,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责任到人,确保考试报名工作各个环节顺利进行。各报名点和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报名信息质量负责,各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心,认真按文件要求把关,做到资格审查无误,报名信息卡填写无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附件: 1、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对照表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4、考务工作计划安排表
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二○○五年十一月一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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